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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之美看东方丨温故:万物有所生,而独知守其根

这就像一对夫妻感情好的时候,每个人的自由意愿,恰好就等于两个人的感情统一。

因而,如何更好地理顺法院与人大之间的负责关系值得吾人深思。此后,洛阳中院迫于省人大压力,撤销了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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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域外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包括法院院长在内的法官任职终身,以此身份保障之规定作为法官独立之保障。在欧洲看来,对立法的司法审查是对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原则的一个显然的侵犯,[24]但欧洲——尤其是经历人权饱受践踏的二战之后——终究认识到宪法审查制度对于守护宪法、实现宪政是不可或缺的。立宪主义意义上的规范宪法是怎样规范司法权和司法独立,而我国现行宪法对此等问题又是怎样规定的,此乃本文论述之重点。[16] 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台湾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7页。但宪法对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等法官的任期并未作出规定,现实中除院长一人外,其他人员一般无届别之分、任期之限。

就现行宪法而言,它是且行且改,可以说,是一部‘改革宪法。[8]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106页。[35]而族群民族建立后,一方面是国民开始为公民身份而斗争,争取政治上的参与权,努力建构政治与法律共同体。

斯登贝格试图恢复哈贝马斯上面所讲的平衡,也可以说将前面所说的国民主义从族群民族主义中拯救出来,以宪法爱国主义来防范极端民族主义可能造成的道德危险,不只是对其他民族的道德危险,也是对本民族个体成员的道德危险。这只是两个不同的理解角度,它们之间无法截然分开,规范的视角是建立在历史维度之上的,而对历史的解释恰恰又是从规范视角出发的产物。[47]正是公民身份的一体性造就了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人与中华民族具有同样的内涵。这里面有个重要的细节需要注意,即族群文化与民族文化的区别,这个区别从第二章所探讨的族群与民族的区别中可以得到很好的理解,宪法爱国主义不能建立在任何族群文化上,但需要建立在多元族群文化所共同构成的民族文化上,各自的传统必须从一个借别人的视角而相对化了的角度而加以掌握利用,从而使之能够置入一个超民族地分享的西欧立宪文化之中。

[37]至此我们可以回答上节遗留的问题了,即中华民族是以个体为单位构成的民族还是以族群为单位构成的民族?以及个体、族群和民族之间的关系如何?我们可以说,中华民族既是以个体为单位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又是以族群为单位构成的文化共同体,前者体现在民上,表现为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身份,后者体现在族上,表现为多元且平等的族群关系,前者是一种政治性的联合,后者是一种文化性的联合,两者在构建民族国家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功用,正如哈贝马斯所言:由公民自愿组成的民族是民主的合法性的源泉,而建立在族群成员身份上的继承来的或被赋予的民族确保社会整合。其实华夷之辩已经暗示了文化本身无法体现中华民族的整体性,这个整体性在过去体现在天下观与大一统中,现在则体现在民族国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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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德看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和一国两制都是他所谓的区隔性制度,这些制度是造成民族国家危机的最重要根源。但是惭愧得很,从下意识到显意识,我至今仍觉得自己是‘中国人。[18] Ernest Renan, What Is a Nation? in Alfred Zimmern ed. Modern Political Doctrin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9, pp.202-203.[19] 参见谢剑:《文化认同、族群认同与民(国)族主义:以中国的多元性为例》,载刘青峰编:《民族主义与中国现代化》,160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民族和民族主义三种含义相对应的是近代国家的两个面向:民之国家(共和国)和族之国家,这两个面向构成了现代国家的一体两面。

……其一是共同拥有一笔丰富的记忆遗产。中华民族诞生于中国从朝代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蜕变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虽然领土不断被蚕食,主权不断被削弱,但基本上仍能维持着国家的框架,因此他具有西欧民族诞生过程中以国家催逼民族的面向,尤其是中华民国的建立,对中华民族的最终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也妨碍了个人因境遇变化而改变族籍的可能性。这个新国家是通过民与族来界定的,无论是第一共和中华民国还是第二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要将这个民与族冠于国号中,以彰显其作为现代国家的本质属性。

也就是说,夷并未因为是夷而被排斥在天下或一统之外,而是一方面在制度上以朝贡体制确立华与夷之间的区隔与联系,注意不是隔离。从这个分离过程可以看出,民族(nation)这个词从一开始就蕴含着民这层含义,它是普遍性的人民与特殊性的族群的复合,今天我们往往只关注族这层含义,而将民这层含义有意无意地丢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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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Athony D.Smith,The Ethnic Origins of Nations,PP.134-136.[31] 有关西欧民族与民族国家诞生的详细考察,参见Charles Tilly ed.,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32] Athony D.Smith,The Ethnic Origins of Nations,PP.137-138.[33]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民族(nation)通常具有一个族群(ethnic group)渊源,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民族只有一个族群渊源或一个族群必然形成一个民族,在现代社会,民族必然是多族群的民族(multi-ethnic nations),甚至有可能将族群的杂居视为民族的特殊品性的渊源,极端民族主义或种族主义的错误便是将民族与族群等同起来。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哈贝马斯不厌其烦地强调公共领域与公共商谈了,正是通过公共领域与公共商谈,不同的族群文化在对宪法原则的阐释中形成了重叠共识,宪法爱国主义得以建立的公分母。

其次简单追述近代西方民族诞生的过程,探讨民族与族群的关系,以及民族、国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我们进一步阐释中华民族这个概念铺设一个基础。研究民族与民族主义的学者大多认为,民族这个词是个现代词汇,这不是说现代之前没有这个词,而是说这个词是在现代早期才获得它当今这层含义的。(《孟子·离娄下》)我们今天的汉族,无论血统还是文化,都不是一个纯种的族群,实际是诸多族群相互融合的产物,是接受了华夏文明的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的融合体。三者相互支持又相互限制,不至于任何一方面走向极端。[12] 参见朱浤源:《孙中山民族主义的变与不变》,载刘青峰编:《民族主义与中国现代化》,437-462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4年。中国当下多元复杂的文化与族群关系使得当我们从民族主义的角度来理解中国认同时,我们必须兼顾到所有的族群,即便汉族人口占到中国总人口的92%,但它只是中国五十六个族群之一,这个多民族统一的国家需要一个建立在五十六个族群之上的国家认同,如何可能实现呢?那便要借助统摄五十六个族群的中华民族这个概念了。

由此,中华民族的诞生过程既是国家的再造,同时也是民族的再造,且两者是互为前提且相互强化的。费先生说: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民族实体,并不是56个民族加在一起的总称,因为这些加在一起的56个民族已结合成相互依存的、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在这个民族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

(《春秋公羊传·成公八年》)一方面是天下之内的差序格局,首先从文化上,进而从地域上,进行区隔,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礼记·王制》)。[8] 金耀基:《中国政治与文化》,177页,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

在多元复杂、幅员辽阔的现代国家,社会整合必然是通过民、族、国三个维度同时进行的,在这个社会整合过程中,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将起到核心的作用。宪法爱国主义部分地解释了立宪政体长期稳定的原因——它为共享的规范的框架内的政治质疑和论争提供了共同的语言或模式。

这两个看上去相互矛盾的观念后来被朝贡体制这样的制度性框架得以固化,从而形成中国特有的文化-族群关系、国家架构和天下秩序。参见《中国的民族主义和民族政治》,载林佳龙、郑永年主编:《民族主义与两岸关系》,367页,台湾新自然主义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4]不过这只是近代西方民族诞生的两条路径的大略勾画,实际的情况要远比这艰难和复杂.更为重要的是,两种路径后来逐步融合,相互借鉴,已经不再能够清晰地区分了。由于受到西欧革命的刺激,再加上拿破仑战争的影响,东欧的政治与知识精英开始思索通过族群动员,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以求自保。

国族再造的核心是将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整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其关键除了统一国家的确立外,尚需要赋予每个个体以平等的公民身份,使得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在公民身份的同质性中得到体现,虽然我们可能属于不同的族群,但我们却同是中国人,我们具有共同的公民身份,享受共同的公民权,履行共同的公民义务,践行共同的公民伦理。本党尚须在民族主义上做功夫,务使满、蒙、回、藏同化于我汉族,成一大民族主义的国家。

这相互关联的三场革命率先在西欧造就了经济上统一、政治上集权、文化上同质的科层制的理性国家,并由此孕育了西欧的领土民族(territorial nations)。如果宪法爱国主义能够起到社会整合的功能的话,就必须将公民的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提升到与政治权利同等重要的地位,公民必须能够在社会保障形式和不同文化生活形式的相互承认中感受到他们权利的公平的价值。

也正因为如此,少数族群身份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和个人获取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手段,渐渐失去了文化属性而成为一种利益工具,如陕西风县鼓励居民改族以及近来曝光的高考改族事件,这使得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反思我们现在的族群政策。开启现代民族国家之端绪的美利坚合众国以及法兰西共和国,正是这么一种民之国家(合众国、共和国)与族之国家(美利坚、法兰西)的结合,我们甚至可以说,今天以民族国家身份参加联合国的所有会员国,无论实质上有多大差别,至少形式上都是这样一种民之国家与族之国家的结合。

二、族群与民族首先我们要澄清一个概念使用上的问题,这也是我前面的论述始终坚持的。[58]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不是通过恢复民族认同中的普遍主义的价值指向而建立的,他试图在多元文化与族群之上建构一种基于宪法所包含的抽象性的程序与原则的理性的集体认同,这种抽象的程序和原则,不仅超越具体的族群和文化,还将超越现有的民族国家主权和框架。[41]但无论何种方式的共和,从历史经验和理论分析上来看,最终都要落实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权结构安排,体现为代议制、责任政府、司法独立、选举制度、公民身份、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等等,正是这样一种法权安排,使得共和的理念落实为共和体制,并由此转化为共和实践。余先生说中国人是个文化概念没有错,但说不是政治概念就有失偏颇了,对他这个有着文化中国情怀的美籍华裔来说确实不是政治概念(此时美国人是政治概念),但对于生于斯死于斯的中国人来说,又怎么可能不是政治概念呢?参见余英时:《常侨居是山,不忍见耳——谈我的中国情怀》,载氏著《文化评论与中国情怀》,376页。

[36]每个美国人都至少具有双重的认同,对自己族群的文化认同和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另一方面是天下之内的大一统,区隔并不是隔离,区隔开来的族群还要统一于以中央王朝及其背后的华夏文明为中心的天下秩序中,对于四夷要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礼记·王制》)。

在多元文化社会,公民的社会与文化权利逐渐成为宪法上的权利,并往往以群体的方式实现。因此,所谓的超越,并非废弃,而是转型,民族国家的主权和框架仍会被保留,差别仅在于对民族国家的新的阐释,一种建立在多元文化与族群之上的阐释,也正是本文前三部分所作的阐释。

经济和政治领域发生的一体化革命需要文化和教育领域提供标准化的媒介,尤其是标准化的语言,而由于印刷技术的发展,文化开始在大众之中普及,并催生了大众的共同意识和集体想象。[29]领土民族最早诞生于西欧的英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国,这些国家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之后,慢慢形成相对固定的领土和稳固的王权,这为前述三场革命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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